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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结婚条件 单位却拒开介绍信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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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和伍某是高中同学,二人1994年确立了恋爱关系。1995年6月,陈某,伍某打算结婚。当陈某到单位办公室去开结婚介绍信时,单位的领导告诉陈某“本单位是晚婚晚育先进单位,男不满25周岁不能结婚”。而陈某刚刚23岁,要求结婚是违反单位规定的,因而拒绝为陈某开具结婚介绍信。而陈某已为结婚做了充分的准备,预定了酒席,并通知了亲友。陈某认为自己已达法定婚龄,单位不给开介绍信没有道理,而与领导据理力争,但领导坚持不为其开具介绍信。无奈,陈某和伍某持各自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伍某单位为伍某开具的介绍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伍某符合结婚条件,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所以,一般地说,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要求结婚,只要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就应准予结婚。晚婚晚育国家予以鼓励,但不进行强制,单位不能拒开介绍信。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陈某单位限制陈某结婚是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为陈某、伍某办理结婚登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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